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家峰,王华水,王冬冬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华水,王冬冬:本院受理原告林家峰与被告王华水、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王华水、王冬冬支付原告林家峰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姥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