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云宽,覃予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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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云宽、覃予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