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志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邯郸分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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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邯郸分中心诉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