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惠超, 新疆泰丰百易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232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惠超:我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泰丰百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谢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泰丰百易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78196元;二、被告谢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支付原告新疆泰丰百易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68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8.575.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惠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