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殷永刚,郭亚鸽,殷永超,夏月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鲁山县宏基商贸有限公司鲁山县钢木家具厂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豫0402民再3号,(2021)豫0402民监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鲁山县宏基商贸有限公司、殷永刚:本院(2021)豫0402民再3号原审被告郭亚鸽与你们及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原审被告鲁山县钢木家具厂、殷永超、夏月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21)豫0402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308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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