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季萍,刘宇飞,季春旭,颜丙辉,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季萍、刘宇飞、季春旭、颜丙辉:本院受理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诉被告季萍、刘宇飞、季春旭、颜丙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