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殿波,王永新, 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1224民初11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公 告王永新:本院受理原告张殿波诉你和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1224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