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洪德,张楠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1222民初156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楠:关于原告赵洪德与被告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黑122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张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赵洪德欠款33707.00元;利息以33707.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8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2.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张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出庭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