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华,翟掌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翟掌崎:本院受理原告魏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屯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