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臧瑞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4********25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沧仲裁献字第0059号
案号
(2020)冀0929执7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献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河北中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赣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二、被申请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赣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河北中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1月18日的租金882192.68元;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的租金按1675.97元/天计算;2019年11月28日起的后续租金按1549.07元/天计算至全部租赁物退清之日或者租赁物折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申请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赣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申请人河北中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钢管115397.9米,扣件18256套,到期未退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钢管25元/米,扣件9元/套直接折价赔偿。四、被申请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赣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河北中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所欠租金882192.68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本裁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但不超过申请人主张的100000元。五、被申请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赣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河北中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维修费36294.5元。六、被申请人臧瑞生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八、本案仲裁费用42045元,由申请人承担3758元,被申请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赣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臧瑞生承担3828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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