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红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4********0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34民初1943号
案号
(2022)冀0634执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红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玉花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刘红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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