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高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5********0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5民初3030号 |
案号 |
(2022)冀0425执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高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芳借款63.2万元及利息4万元;二、驳回原告王文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5元,由原告王文芳负担1034元,被告王高祥负担101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