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敬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7********3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3民初408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光县大河百益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3975%计算);二、被告东光县大河百益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东光县大河百益棉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对被告东光县大河百益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打包机2台、轧花机5台、皮清机3台、籽棉清理机2台、烘干机1台、风机4台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东光县银利棉业有限公司、东光县于兴棉业有限公司、高恩亮、高恩强、孙怀升、孙怀博、杨敬果、李玉章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东光县大河百益棉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计107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