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和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03********4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84民初3870号
案号
(2020)冀0184执8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和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安立华货款332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6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和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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