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万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9********3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29民初2329号
案号
(2020)冀02执4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龚万平、霍艳春偿还原告商振货款71880元及利息(利息以7188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2542元,由原告商振负担165元,被告龚万平、霍艳春负担2377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237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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