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万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9********3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29民初2329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4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龚万平、霍艳春偿还原告商振货款71880元及利息(利息以7188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2542元,由原告商振负担165元,被告龚万平、霍艳春负担2377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23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