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治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81********4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4民初692号
案号
(2020)冀1124执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饶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杏坦合理损失共计30840元;二、被告王治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杏坦合理损失共计7308.2元;二、驳回原告张杏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王治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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