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3********3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306民初2013号
案号
(2020)冀0306执6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中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5日的利息41389.55元,从2019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月息7.5225‰加收50%计算)。被告胡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胡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中合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计791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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