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123********1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1123民初63号
案号
(2020)黑1123执2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逊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云龙、于兴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199,953.96元及至2019年1月10日的利息19,877.49元,本息合计219,831.45元。2019年1月10日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12.87%计算,计算至结清贷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张臣、刘娜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张云龙、于兴梅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对被告张春红、梁有余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8.00元、公告费650.00元由被告张云龙、于兴梅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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