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4********4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建民初字第101号
案号
(2022)黑8102执恢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闫江赔偿原告张明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2212.78元案件受理费1991元,由原告张明负担123元,被告闫江负担186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三江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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