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金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3********4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6679号
案号
(2022)黑0103执29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金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99123.03元;二、被告刘金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述欠款的利息及分期手续费(截止至2018年4月10日利息为4628.8元;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支付标准按《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2415元,由被告刘金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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