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文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43********73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6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603执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凤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吴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被告人廖文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韵将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99 600元退赔给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吴韵、廖文芬将共同犯罪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86 386元退赔给被害单位。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文芬违法所得人民币40 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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