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文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43********7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6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603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被告人廖文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韵将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99 600元退赔给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吴韵、廖文芬将共同犯罪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86 386元退赔给被害单位。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文芬违法所得人民币40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