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小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4********0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饶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524执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饶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马小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马小卫、苗国江(另案处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乔晓光人民币142 500元;退赔被害人吴洪福人民币122 000元;退赔被害人邵晓龙人民币35 000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马小卫、苗国江违法所得的约翰迪尔c100型收割机1台,时风6158型收割机1台,发还给被害人孔祥娟、孙永泽。四、责令被告人马小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分有限公司饶河支行人民币49 992.6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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