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宝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422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旭东、庞宝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190,030.00元,至2018年4月12日利息22,955.92元,本息合计212,985.92元,2018年4月13日后利息仍按年利率12.87%计算。二、被告邵洪亮、董海波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孙旭东、庞宝凤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对被告单晓慧、赵跃娥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9.00元减半收取2,299.50元由被告孙旭东、庞宝凤、邵洪亮、董海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