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云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85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逊克县富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45,107.00元,本息合计245,107.00元。二、被告郑明星、朱士友、朱维军、段百起、苑忠兰、高明波、邱洪杰、贾宏、谭宏伟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7.00元、公告费650.00元由被告郑云良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