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8********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003民初1851号
案号
(2020)湘1003执8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熊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林生、何文斌借款2480000元,借款利息243040元(按年息6%,从2017年8月14日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即利息为:2480000元×6%÷360天×588天=243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840元,由被告熊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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