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汝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0********105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26民初1682号 |
案号 |
(2022)湘1026执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由被告郴州市汝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一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426,4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分段计算:①从2017年1月10日起按基数1,528,920元计算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②从2019年7月23日起按基数1,518,920元,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19年10月12日;③从2019年10月13日起按基数1,508,920元,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20年10月22日;④从2020年10月23日起按基数1,458,920元,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⑤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基数1,428,920元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⑥从2021年2月1日起按基数1,426,470元按月利率1.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东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2,317元,减半收取16,159元,由被告郴州市汝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义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6395340105C |
登记机关 |
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汝城县三星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