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岳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8********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02民初4541号
案号
(2022)湘1002执3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岳村、王淑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泽毅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218066.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欧泽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郭岳村、王淑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3元,由被告郭岳村、王淑威负担5262元,原告欧泽毅负担72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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