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岳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8********3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02民初4541号 |
案号 |
(2022)湘1002执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岳村、王淑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泽毅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218066.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欧泽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郭岳村、王淑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3元,由被告郭岳村、王淑威负担5262元,原告欧泽毅负担7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