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龙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1********5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4民初3793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恢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龙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代垫按揭款283 487.73元、滞纳金189 086.32元(滞纳金从垫付之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9日,之后的滞纳金按垫付总额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顺延照计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龙富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滞纳金。本案案件受理费9 660元、财产保全费3 450元,合计13 110元,由被告黄龙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