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仲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4********3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12民初3655号 |
案号 |
(2022)湘0112执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虢志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仲之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700万元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唐金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仲之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600万元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限被告黄建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仲之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600万元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限被告虢德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仲之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100万元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限被告吴仲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仲之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认缴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限被告湖南大家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仲之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认缴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1800元,由被告虢志海、唐金文、黄建喜、虢德清、吴仲谋、湖南大家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