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30********7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3民初4954号 |
案号 |
(2022)湘0103执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福酱酒行(经营者:胡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第284519号“茅台”、第15597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福酱酒行(经营者:胡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30000元;三、驳回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福酱酒行(经营者:胡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