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浩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3********3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11民初13671号
案号
(2022)湘0111执11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浩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单唐仪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钟浩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单唐仪支付借期内利息3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1年4月2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钟浩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单唐仪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单唐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9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15元,由被告钟浩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2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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