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浩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3********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11民初13671号 |
案号 |
(2022)湘0111执1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浩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单唐仪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钟浩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单唐仪支付借期内利息3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1年4月2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钟浩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单唐仪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单唐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9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15元,由被告钟浩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