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6********0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4民初1010号
案号
(2020)湘0423执恢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山在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cnpk-rz/sh2013gd00000047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二、确认被告刘小山向原告承租的型号为zr220c的旋挖钻机(整机编号为:24041-0155)的所有权人系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并限被告在本案生效判决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返还(如被告不能返还,则承担按租金的计算方式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至被告返还设备之日止的租金的赔偿责任,但计算时间不得超过合同到期日2017年1月10日);三、限被告刘小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14日已到期租金1684544.61元(2015年10月14日后的租金顺延照计至设备实际返还之日止,但不得超过本案生效判决确定之日);四、限被告刘小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284960元;五、被告陈莉对被告刘小山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9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56元,由被告刘小山、陈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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