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3********2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4民初4581号
案号
(2020)湘0423执恢1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1.579498万元及利息66.837106万元(利息自2011年2月1日起,按欠款总额万分之五/日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2日以后的利息顺延照计至被告李海忠完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碧对被告李海忠的上述债务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李海忠、林碧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199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57元由被告李海忠、林碧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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