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林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2********4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681民初2065号 |
案号 |
(2020)赣0681执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彭贵翔、肖丽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溪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石支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及计算至2019年9月4日的利息、罚息27000元,合计727000元,2019年9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潘平平、李林芝、彭罚太、熊洁对被告彭贵翔、肖丽琴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0元,减半收取计5535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535元由被告彭贵翔、肖丽琴、潘平平、李林芝、彭罚太、熊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