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茆宝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2********4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永民初字第90号
案号
(2022)赣0825执恢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茆宝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长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30000元及利息(其中190000元从2013年9月21日开始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余款740000元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0元,由被告茆宝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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