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子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2********5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7)广民初字第54号 |
案号 |
(2022)赣1030执恢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子庆返还原告刘声泉预付货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13%计算。该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共计1000元,由被告张子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