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子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2********5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07)广民初字第54号
案号
(2022)赣1030执恢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子庆返还原告刘声泉预付货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13%计算。该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共计1000元,由被告张子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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