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常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3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24民初802号 |
案号 |
(2020)赣0924执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常青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至2020年4月24日止的利息19321.25元及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付常青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付常青、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常青、宜丰县鑫仁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