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平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2********4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681民初2069号 |
案号 |
(2020)赣0681执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彭罚太、熊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溪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为791.67元;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潘平平、李林芝、彭贵翔、肖丽琴在限额3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被告彭罚太、熊洁、潘平平、李林芝、彭贵翔、肖丽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