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2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9民初273号
案号
(2020)赣0429执3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何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返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4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滞纳金及费用(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3月9日,尚欠利息、复利合计4374.17元,滞纳金、费用合计181.48元;自2020年3月9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取25元,由被告何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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