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6********0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21民初1717号
案号
(2020)赣0921执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奉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万俊春、万才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6145.1元、利息3784元,合计599929.1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其后利息以借款凭证载明的年利率7.917%为借款期内固定利率,按被告万俊春与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的《联保借款/担保合同》之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万衍琼、王人金、王亮、鄢学虎对被告万俊春、万才英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万衍琼、王人金、王亮、鄢学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俊春、万才英追偿);三、被告陈静对本案借款本息及联保小组成员万衍琼、鄢学虎、王亮在涉讼合同中的借款本息在2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闵振玲对本案借款本息及联保小组成员王人金、万衍琼、王亮在涉讼合同中的借款本息在4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静、闵振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俊春、万才英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99元,减半收取4899.5元,由被告万俊春、万才英、万衍琼、王人金、王亮、鄢学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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