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28********28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02民初2050号
案号
(2020)晋0502执6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静、孙首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借款本金128923.85元及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4065.45元,共计142989.3元;并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崔晋朋就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刘静、孙首兵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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