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8********6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6民初2510号 |
案号 |
(2020)津0106执2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史冬雪借款本金22004.99元及逾期利息(以22004.9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原告史冬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马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