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顺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1********1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2)津0319民初121号
案号
(2022)津0116执2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顺桥退还原告郑磊款项7000元,此款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二、原告郑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郑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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