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顺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1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121号 |
案号 |
(2022)津0116执2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顺桥退还原告郑磊款项7000元,此款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二、原告郑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郑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