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金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3********1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6民初23633号
案号
(2022)津0116执恢6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塘沽审判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金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贺苓货款人民币454630元;被告王金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贺苓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45463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被告王金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贺苓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10元,由被告王金耀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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