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324********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民初730号
案号
(2020)津01执4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本金68825000元以及以688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6月15日至2020年1月17日的利息,如到期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未能给付全部租赁本金和利息,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还应给付原告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以欠付租赁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自2020年1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改花、武洪宇对本调解书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张宏以其名下坐落孝义市府前东街吉泰世纪城6号楼2号商铺1-2层负一层、3号商铺1-2层负一层,7号楼1-17号商铺1-2层,14号楼1-14号商铺1-2层,18号楼2号商铺5-10号商铺1层,7号楼15号16号17号商铺负1层不动产【产权证书号:晋(2017)孝义市不动产权第0000332号,抵押权证书号:晋(2017)孝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81号】对本调解书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的全部给付事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金额为190000000元),原告得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后的所得价款在上述抵押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武洪宇以其名下持有的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的50%股权为本调解书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的全部给付事项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得就上述质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张改花以其名下持有的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的50%股权为本调解书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的全部给付事项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得就上述质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得就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出质的“梦幻海”水上乐园门票收费权和海洋馆门票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在本调解书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的全部给付事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案件受理费566413元、减半收取28320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八、双方一次性解决本次诉讼,别无其他争执。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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