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4********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民初729号 |
案号 |
(2020)津01执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本金47202500元以及以2720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至2020年1月17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及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至2020年1月17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到期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未能给付全部租赁本金和利息,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还应给付原告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以欠付租赁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自2020年1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改花、武洪宇对本调解书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的全部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孝义市崇文街梦幻海2013-59a地块水上乐园一层等2处【产权证书号:晋(2018)孝义市不动产权第0000085号】、孝义市崇文街梦幻海2013-59a地块k栋一区1-3层等3处【产权证书号:晋(2018)孝义市不动产权第0000084号】、孝义市崇文街梦幻海e栋1层等3处【产权证书号:晋(2018)孝义市不动产权第0000082号】共计8处不动产【抵押权证书号:晋(2018)孝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32号】对本调解书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的全部给付事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金额为190000000元),原告得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后的所得价款在上述抵押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宏对本调解书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的全部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案件受理费325162元、减半收取16258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山西梦幻海旅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六、双方一次性解决本次诉讼,别无其他争执。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