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2********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3民初14038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9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02761.44元;二、被告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9年9月2日的利息4892.18元、罚息351.03元及自2019年9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按《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保全费1060元,由被告邓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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