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5********4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6民初2562号 |
案号 |
(2020)津0106执19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贤玲货款458243元;二、被告冯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贤玲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冯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贤玲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四、被告冯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贤玲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五、被告冯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贤玲支付以45824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5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六、驳回原告高贤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14元,减半收取4307元,由原告高贤玲负担196元,被告冯超负担41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