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01********4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民初27号
案号
(2020)津01执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500万元及截至2019年1月30日的利息1919363.53元、罚息1197000元、复利41440.43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法:罚息以本金105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期内利息为基数,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伟、孙艳梅对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伟、孙艳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对被告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大道北侧侨英中心1-11#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津字第12201150778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本金10500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5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伟、孙艳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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