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0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10765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2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海波欠付的租金、滞纳金及违约金11924元;二、被告夏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海波热能损耗费912元;三、驳回原告高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高海波负担71元(已收讫),由被告夏峰负担121元(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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